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工作 >> 日常管理 >> 正文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年08月05日 09:15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中医校字[2011]81号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本条款不适用于毕业班学生)。察看期内能认真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察看;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或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相应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包括罚款、警告、拘留、劳动教养等)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方面内容的错误言论,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3、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第七条  偷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要求如数退还外,还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冒领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盗、冒领价值在200元及其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盗、冒领价值500元及其以上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给予相应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或两次以上作案的,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弄虚造假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资料、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盖公章或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私刻公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就业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和网络管理(《湖北中医药大学网络论坛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下载、复制、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开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学校各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破(损)坏公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宣传品、张贴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述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后再按第四条进行处理;

(五)属于过失毁坏公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赔偿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妨碍学校干部、教师、职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威胁恐吓、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辱骂、威胁、恐吓、挑衅及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或因其它过错激化矛盾、引发事端,造成双方撕打斗殴,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打架中动手殴打致伤他人,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持械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属持凶器打架斗殴,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或伤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策划聚众打群架,造成轻微后果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殴打他人者,按上述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七)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依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为打架提供凶器者、偏袒或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理:

1、聚众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者和打架为首者;

2、持械、持凶器打架者;

3、不听从组织制止或他人劝阻继续扩大事态者;

4、首先行凶打人者;

5、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

6、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

7、认错态度较差,拒不配合调查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8、威胁、报复证人者;

9、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者;

(十)凡打架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受害人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一律由肇事责任者承担。

第十二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赌博、酗酒者,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查实,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一律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情节轻微,赌资共计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赌博时间较长或赌资共计在200元及其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赌博或赌资较大(赌资超过5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酗酒滋事伤及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酗酒损坏公物或造成打架斗殴者,分别按第九条或第十条相关条款处分;

(九)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规使用电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相应损失;

(四)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外集体活动中未作安全预案或因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不遵守学校的作息规定晚归、不归(本市学生周末回家的情形除外)的,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寝室留宿异性或男女在校内外混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结婚登记而男女同居或发生婚前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他人,有性骚扰或其它流氓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涂写污言秽语、勾绘淫秽画像,贩卖、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相、图片等,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舞弊学生的处理,参照《湖北中医药大学考试舞弊的认定和处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关于学位的授予,参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或拒不执行学校以及院(系)的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或连续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学生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旷操2次计旷课1学时。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凡严重诋毁学校声誉形象的,酌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本办法中的两条(款)或两条(款)以上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属屡犯或重犯者;

(三)阻挠他人举报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订立攻守同盟或毁坏、隐匿重要证据者;

(五)情节严重、后果恶劣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好,或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有立功表现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调查取证、审批权限及其程序: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结合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经由以下程序处理:

(一)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院(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调查;

(二)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跨院(系)的学生时,由相关院(系)协助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或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院(系)应在一周内提交院(系)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院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供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

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供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公布

4、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考查)舞弊者,由各院(系)配合教务处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5、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院(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各级处分均由学校统一编号和发文。处分决定书作出后5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收者,由见证人签字证明同样视为送达(签收意见与处分文件共同存档);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各院(系)应及时在一定场合宣布并张贴公布处分决定书,同时函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违纪学生如果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的,学校和湖北省教育厅将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时间满一年者,视学生本人现实表现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班委会作出鉴定,由院(系)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行文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一般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指派专人护送回家;对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执意不离校者,经说服教育无效,学校可以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二十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取消其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的各类评优以及奖学金、社会资助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本办法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要将违纪情况通报就业单位,建议就业单位作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制定的其它相关的管理规章进行处理;对于特殊的违纪案例,由学校酌情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中医药大学